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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审判的内在联系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  
  执行与审判的内在联系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文仅探讨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在一定程序上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因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审判的结果即生效的裁判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内容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有力的执行。执行是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是审判价值得以彰显的有效方式之一,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若生效的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社会正义的保障,将在打折扣。
  同时,执行也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之一。执行与审判的统一性另外还表现在,执行工作有效进行需要必备地执行条件、执行环境及当事人较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就执行条件而言,笔者认为,执行条件最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价值最大化的财产或相关的财产权益。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数民政部下是在被执行自身控制之下。而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时,极有可能使其财产及相关财产权益发生变动,直接的后果是降低、甚至丧失原本存在的执行条件,继而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为防止、杜绝该情形的出现,我国立法机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设置上确立了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诉讼保全即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法院执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审判程序中民商事权利人及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的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综上,执行与审判虽具有各自的独立性,但独立不等于孤立,二者又是相融统一的,审判中孕育着执行,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在一定程序上),带有执行意识的审判,才是真正的审判,彻底的审判,公正、高效的审判,社会正义亦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强化执行意识,强化诉讼保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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