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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54180074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济南债务纠纷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180074股股权转让
  所在地区新疆乌鲁木齐所属行业金融业
  经济性质不限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金融资产项目意向转让
  转让比例100%转让价格(万元)面议
  投资回报率项目发布起止日期2010-09-30至2010-10-14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180074股股权转让
  二、项目简介
  现欲转让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180074股股权,欢迎广大投资者洽谈咨询。
  三、转让金额:面议
  四、投资人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国内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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